穿透幾何?財金23號文資本金穿透核查規則之理解與適用
2018/9/26 9:55:50??????點擊:
資產證券化業務,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,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,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。對于發行人的社會資本方來說,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是資產轉讓,通過資產證券化籌集的資金,屬于社會資本方的收入。根據《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——收入》,收入是指“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、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、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”,收入不同于負債。監管機構對于ABS融資資金之用途,除房地產行業外無過多限制。然而,一些ABS的融資結構無法實現出表,從會計上看也符合債務性資金之定義,嚴格來說依據23號文也不得用于資本金,實現出表的則除外。當然,是否應當對ABS作出例外規定,建議監管機構綜合考量。
綜上,根據監管規定,銀行貸款、信托貸款、債融計劃、公司債等多數融資工具均有嚴格用途限制,不能用于權益性投資,因此不能用于建設項目資本金。而無法實現出表的ABS融資收入、保理收入等也具有債務性資金的特征。當然,實操層面,前者之審核需結合企業若干會計報表綜合認定。
綜上,根據監管規定,銀行貸款、信托貸款、債融計劃、公司債等多數融資工具均有嚴格用途限制,不能用于權益性投資,因此不能用于建設項目資本金。而無法實現出表的ABS融資收入、保理收入等也具有債務性資金的特征。當然,實操層面,前者之審核需結合企業若干會計報表綜合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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